(2017)鲁1521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布茂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布茂庆,王同山,布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负责人:李保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布茂庆,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同山,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乃贵,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布茂庆、王同山、布乃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布茂庆、王同山、布乃贵所有的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