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一飞与郭宇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飞,郭宇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755号原告:杨一飞,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郭宇迪,男,汉族,1997年12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杨一飞与被告郭宇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杨一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一飞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酒延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