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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一飞与郭宇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飞,郭宇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755号原告:杨一飞,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郭宇迪,男,汉族,1997年12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杨一飞与被告郭宇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杨一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一飞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酒延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