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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双西与赵志刚、冉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西,赵志刚,冉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马双西,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冉魁松,男,汉族。马双西诉赵志刚、冉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志刚、冉魁松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