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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77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9号。代表人单增建,行长。被执行人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34号3号。代表人金文德,董事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康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义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7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