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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培关与张余英、张守举、卫万花为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关,张余英,张守举,卫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关,男,生于1992年12月3日,住邓州市赵集镇东孔村。被执行人:张余英,女,生于1991年2月25日,住邓州市赵集镇西孔村。被执行人:张守举,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张余英之父)。被执行人:卫万花,女,生于1971年8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张余英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关与被执行人张余英、张守举、卫万花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三被执行人均长期不在家,虽在北京市多个银行开有户,但无存款,与其电话联系接通说到案件便挂断拒接(手机号为北京号码),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