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纪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纪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41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纪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李某坤,男,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