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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万东建与潘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东建,潘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019号原告:万东建,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潘栋,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万东建与被告潘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万东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东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东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万东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