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柳琴与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柳琴,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1597号原告:胡柳琴,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志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6674546-3.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兆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柳琴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柳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柳琴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