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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乔雨与新沂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雨,新沂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492号原告:乔雨。被告:新沂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公园路与北京路交叉口香格里拉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方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雨与被告新沂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雨负担。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