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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与朱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朱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乃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婕,女,回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的员工。被执行人:朱国芹,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申请执行朱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5296.69元及利息,执行费237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