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文亨与林飞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亨,林飞力,陈源,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异17号异议人:陈文亨,女,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昌样、励丽(实习),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飞力,女,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王小菲、吴家枝,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源,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文亨。委托代理人林昌样、励丽(实习),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飞力与被执行人陈源、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文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陈文亨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陈文亨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亨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林 辉审 判 员 石文玉审 判 员 陈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秋华书 记 员 林静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