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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晓莉与魏文志、高妮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莉,魏文志,高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莉,女。被执行人:魏文志,男。被执行人:高妮娜,女。本院在执行王晓莉申请执行魏文志、高妮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文志、高妮娜偿还欠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撤回本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晓莉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6)陕0424执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