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沈慧瑜与鱼月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慧瑜,鱼月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181号原告:沈慧瑜,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贲,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鱼月燕,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沈慧瑜与被告鱼月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慧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慧瑜负担。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