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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沈慧瑜与鱼月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慧瑜,鱼月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181号原告:沈慧瑜,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贲,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鱼月燕,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沈慧瑜与被告鱼月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慧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慧瑜负担。审判员  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