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勇军、卢中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军,卢中民,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军,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卢中民,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卢中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军与被执行人卢中民、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中民、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郑守华审判员  彭允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