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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阳松,董事长。被执行人: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羽佳。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荣县新华经贸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