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洪斗、石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洪斗,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闫洪斗,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石强,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闫洪斗与石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息16896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