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秀榕、郑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榕,郑德荣,黄巧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榕,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德荣,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亮,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巧秀,女,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秀榕因与被上诉人黄巧秀、原审被告郑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秀榕、郑德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亮、被上诉人黄巧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43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4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4元,退还上诉人郭秀榕。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晓媛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