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3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刘玉青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刘玉青,罗太龙,赵建华,罗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邱华东,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玉青,女,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罗太龙,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罗顺平,男,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赣州市南康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刘玉青、罗太龙、赵建华、罗顺平追偿权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玉青、罗太龙、赵建华、罗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玉青、罗太龙、赵建华、罗顺平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