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家贵、谭新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家贵,谭新翠,谭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17号申请人:黄家贵,男,1936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谭新翠,女,1941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谭青平,女,1972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黄家贵、谭新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青平的银行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家贵、谭新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黄家贵、谭新翠提出的��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谭青平的银行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黄家贵、谭新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