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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楠、黄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黄国玲,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李楠,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被执行人黄国玲,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南区人。被执行人江辉,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南区人。申请执行人李楠与黄国玲、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国玲、江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