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崔广俊、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人民政府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广俊,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6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广俊,男,生于1954年9月1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巴中市恩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清华,系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崔广俊因与被申请人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人民政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崔广俊提出再审申请称,柳委发(2010)36号、柳府发(2012)19号、柳府(2012)133号文件对崔广俊财务问题的处理结论行为过错,侵犯了其名誉权,依法应判决柳林镇政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被侵权人崔广俊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再审申请人崔广俊的处理决定依据的文件只有柳委法(2007)43号《关于钟家坝村崔广俊等三同志财务问题的处理结论》,是柳林镇党委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作出的,且加盖了柳林镇党委的公章,并没有加盖被告柳林镇政府的公章。在此后的(2010)36号等三个文件,均系对崔广俊反映原处理结论后的信访回复,且该回复并未对崔广俊的名誉造成损失。因此原一、二审裁定认定崔广俊诉讼主体错误并无不当。故崔广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崔广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广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旗审判员 翟开富审判员 李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