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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俊奇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俊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陆俊奇,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陆俊奇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29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陆俊奇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将案件款转入本院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