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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一鸣、宋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一鸣,宋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一鸣,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华,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蔡一鸣因与被上诉人宋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一鸣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财产证明》载明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又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有效。上诉人所书写的财产证明并不具备合同的性质,甚至都不是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宋华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当时签订财产证明时是双方同意的,是在对方欠了好多高利贷情况下,我帮助过还贷,为了把财产分清楚,双方协议写的。而且经过这么长时间上诉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才提出来,是无理取闹。宋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4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天津市西青区××××××××园×-×-×××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原告宋华所有的书面合同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9月12日领取结婚证,农历八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6月2日生育一女蔡××。原、被告婚后购买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外环线与×××道交口××××园×-×-×××房屋。该房屋权利人为宋华,被告蔡一鸣系共有人。2014年1月18日原、被告共同书写财产证明其中内容为:“现居住房屋(天津市西青区××××××××园×-×-×××)为女方宋华出资购买及每月还款。此房屋所有权全归宋华所有”。原、被告签字,被告并按捺手印。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仅要求确认该份《财产证明》中:“现居住房屋(天津市西青区××××××××园×-×-×××)为女方宋华出资购买及每月还款。此房屋所有权全归宋华所有。”内容有效,对其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不要求在本案中确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2014年1月18日共同出具的《财产证明》中:“现居住房屋(天津市西青区××××××××园×-×-×××)为女方宋华出资购买及每月还款。此房屋所有权全归宋华所有。”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内容由原、被告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出在被迫之下所签,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对其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不要求在本案中确权,故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宋华、被告蔡一鸣于2014年1月18日共同出具的“现居住房屋(天津市西青区××××××××园×-×-×××)为女方宋华出资购买及每月还款。此房屋所有权全归宋华所有”的证明有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40元,由被告蔡一鸣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财产证明》载明的内容系上诉人书写,双方均已签字确认,且上诉人已捺手印,故一审判决认定该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系被迫签字,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在签字后亦未提出撤销,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双方签订的《财产证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综上所述,蔡一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蔡一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洪宁审 判 员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军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