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与张玉喜、张军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张玉喜,张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施进发,院长。被执行人张玉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军义,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申请执行张玉喜、张军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4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495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元,申请执行费6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