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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先珍与陈昌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珍,陈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先珍,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昌根,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杨先珍与陈昌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先珍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昌根的车辆和房屋均已抵押给他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