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先珍与陈昌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珍,陈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先珍,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昌根,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杨先珍与陈昌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先珍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昌根的车辆和房屋均已抵押给他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