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艾德安、黄梅英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德安,黄梅英,陈国坡,黄艳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7)豫10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原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德安,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许昌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英,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艾德安之妻。诉讼代理人高占伟,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坡,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鄢陵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浩,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艳红,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系肇事车车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紫云路祥云小区**号。负责人海伟英,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斌,该公司员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国坡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德安、黄梅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豫1023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国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陈国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德安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04622.9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2615.73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德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费共计84497.3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英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6129.68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德安、黄梅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德安、黄梅英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陈国坡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丰岭审判员 高东安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雪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