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楠与张子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楠,张子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楠,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得,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上诉人王楠因与被上诉人张子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王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刘保河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鹏书 记 员 彭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