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7**民督8号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该银行城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银行城北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程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陕0728民督8号支付令。在债务人即被申请人程某某尚未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即申请人某某农商银行以被申请人家庭出现特殊情况,其父亲因车祸身亡暂无偿还能力为由请求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农商银行申请撤回支付令,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法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陕0728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