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胜峰与高平生、禄劝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胜峰,高平生,禄劝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54号申请执行人宋胜峰。委托代理人梁敏、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平生。被执行人禄劝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生,执行董事。宋胜峰与高平生、禄劝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0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高平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宋胜峰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至2016年1月19日止为570万元,自2016年1月20日起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禄劝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高平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高平生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宋胜峰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平生、禄劝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高平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禄劝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球团矿、铁精粉等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期查封并进入处置环节,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商函,请昆明中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禄劝球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该案纳入债权分配范围。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4执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