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征玉与龚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玉,龚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072号原告:王征玉,女,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被告:龚德全,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征玉与被告龚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征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王征玉负担。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