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超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超明,成都茂宇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李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超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成都茂宇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乾超。被执行人:李乾超,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7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超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9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了部分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