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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宁锐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锐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000号原告南宁锐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灵路81号南宁东博国际五金机电城南区2、6号铺面。法定代表人应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晓明,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仁献,该公司法人。原告南宁锐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科跃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宁锐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