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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祥裕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祥裕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969号罪犯陈祥裕,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甬鄞刑初字第16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祥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3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祥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祥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表扬奖励,2016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该犯1986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9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3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3年9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祥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祥裕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不知悔改,本院认为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考虑到其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本院认为对其可以减刑,但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的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三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祥裕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