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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少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7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波、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少芳,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少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52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