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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爱滨与陈白仙、镇江新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滨,陈白仙,镇江新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745号之一原告:王爱滨,女,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陈白仙,女,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镇江新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徒区宝堰镇东后庭138号。原告王爱滨与被告陈白仙、镇江新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王爱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爱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王爱滨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嘉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