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张传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877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张传笋,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传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397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传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张传笋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张传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