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9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刘秀英、陈淑华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英,陈淑华,陈淑珍,陈丽娜,陈进涛,宋兆志,陈进波,崔玉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176号上诉人刘秀英。上诉人陈淑华。上诉人陈淑珍。上诉人陈丽娜。上诉人陈进涛。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波,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兆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玉华。原审原告陈世业因与被上诉人宋兆志、被上诉人陈进波、被上诉人崔玉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世业去世,陈世业之继承人刘秀英、陈淑华、陈淑珍、陈丽娜、陈进涛确认陈世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波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至本案诉讼终结,并同意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北民初字第5836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刘秀英、陈淑华、陈淑珍、陈丽娜、陈进涛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刘秀英、陈淑华、陈淑珍、陈丽娜、陈进涛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秀英、陈淑华、陈淑珍、陈丽娜、陈进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骞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魏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