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3300E。负责人:李决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56215330-8。法定代表人:汪全琪,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潜山���梅城镇经济开发区南环路的五幢工业用房及相应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立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潜山县梅城镇经济开发区南环路的五幢工业用房及相应土地【(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44××78、44179、44××80、44181),潜国用(2013)第0102302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