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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王会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王会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7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负责人:李斌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员工。被告:王会园,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王会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载明,当事人自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缓交申请未获批准,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截��2017年6月26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4元,且并未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的立案申请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捷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于沛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