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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24-2号移送部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野某某,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武安市活水乡,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野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判处罚金10000元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冀卫华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卫华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