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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孔路与徐玉德、朱靖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孔路,徐玉德,朱靖,朱崇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孔路,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德,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靖,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崇围,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邱孔路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德、朱靖、朱崇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1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孔路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孔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孔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邱孔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