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全克与翟广军、翟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克,翟广军,翟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全克,男,1973年6月25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翟广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翟继国,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克与被执行人翟广军、翟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3月2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翟广军、翟继国给付欠款8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全克与被执行人翟广军、翟继国经协商自行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全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