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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全克与翟广军、翟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克,翟广军,翟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全克,男,1973年6月25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翟广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翟继国,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克与被执行人翟广军、翟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于2017年3月2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翟广军、翟继国给付欠款8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全克与被执行人翟广军、翟继国经协商自行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全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