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有生与被执行人新邵县新邵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104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有生与被执行人新邵县新邵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有生依据本院(2017)湘052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炳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