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迎春与夏元峰、夏元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迎春,夏元峰,夏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徐迎春,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南红街13号,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夏元峰,身份证230108197411071219,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副119号副119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南城明珠K3栋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夏元龙,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100号徐迎春申请执行夏元峰、夏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4,100元。执行中,除扣划被执行人夏元峰银行账户1,518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