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芳久与潘高山、马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久,潘高山,马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220号原告:李芳久,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潘高山,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马淑丽,女,1967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久与被告潘高山、马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好,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久撤回对被告潘高山、马淑丽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世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