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桂芝诉被告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芝,邓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368号原告冯桂芝,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邓丽华,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桂芝诉被告邓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桂芝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桂芝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梦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