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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唐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唐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601号原告姚建良,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宋文舟、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春霞,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被告唐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剩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