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5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包头市鹿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鹿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凯众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5民初56号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蒲彩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东,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姝洁,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鹿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五当沟村二里半沟。法定代表人:陈芳。被告:包头市凯众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脑包沟。法定代表人:林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鹿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凯众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62.96元,退还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晓娇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