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1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爱荣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荣,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荣。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爱荣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7)豫0711执1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收到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荣也提供不出可供���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爱荣发现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冬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