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雷雷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雷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0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杨雷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雷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雷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雷雷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号×派出所,无故使用铁棍多次砸击派出所一楼大厅玻璃门及停于门口摩托车的后备箱,其间,被告人杨雷雷不听民警劝阻,并扬言杀害现场的处置民警,致派出所一楼玻璃门扶手及摩托车后备箱被损坏,严重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经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杨雷雷的行为造成物损共计人民币147元。案发后,被告人杨雷雷被民警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雷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1、顾某2、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公安机关调取的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机关提供视频资料,被告人杨雷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雷雷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雷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雷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